普通债权可否质押
日期:2018-01-04 / 来源:http://www.cjtdb.net/news/37.html
我国立法确认了证券债权可以入质,如《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以质押。
但对普通债权可否入质,《担保法》未作明确规定。笔者认为,普通债权同样可以成为质权标的:首先,从法理上讲,普通债权符合权利质押标的须具有财产内容、可让与性、适合入质三个特征。普通债权属于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一定给付的财产权利,而所谓财产权,是指可以与权利人的人格、身份相分离并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 其具有交换价值,可以通过市场交易转让,并实现其价值。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可以控制债权的实现,这些特点满足了质权标的的特定化和易于变现的要求。因此,普通债权可以作为质权标的。况且《合同法》也规定了债权可以让与,此理同然。其次,从比较法角度来看,各国或地区立法,大都允许以普通债权设立质押。如《德国民法典》第1274条规定了“对请求给付的权利的质权”;意大利民法规定:“质权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而设立的担保。动产、动产的结合体,以动产为标的的债权和其他权利得设立质权”;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规定:“可让与之债权及其他权利均得为质权之标的物。”
《担保法》也并没有规定普通债权不可以质押,而民事规范属任意性规范,允许当事人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所以,普通债权质押担保并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视为合法。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担保法》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出质的,按照《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处理。同理,笔者认为,对银行业中出现的以普通债权作为质押标的的担保方式,也可以此为法律依据。普通债权与证券债权、股份、知识产权一样均可成为权利质押的标的。
作者:www.cjtdb.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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