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无权处分行为首先是财产处分权的欠缺_履约保证金的作用
日期:2021-02-18 / 来源:http://www.cjtdb.net/news/338.html
很多人对于我们的投标担保等已经有了一些了解,而且也为大家介绍过投标担保的相关规定,而今天小编将给大家介绍"投标担保",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所谓财产处分权的欠缺,是指行为人在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情况下,而与第三人订立处分他人财产权利的合同。无处分权(无权处分)主要包括两种情形:其一是无所有权。以某物为合同标的却没有所有权,其权利暇疵是显而易见的,如将他人之物出卖,以他人之物出租等都构成无权处分行为。其二是处分权受到限制,这是在有所有权但所有权受限制的情况下实施的处分行为。如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对抵押物的处分等。处分财产的权利只能由享有处分权的人行使,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则构成对他人财产的侵害。即使是对共有财产享有共有权的共有人,也只能依法处分其应有份额,不能擅自处分其他财产。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清楚知道,在权利人未追认或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未取得处分权之前处分,无权处分行为首先是财产处分权的欠缺该处分合同效力属效力待定状态。合同的效力还是要取决于权利人追认或处分人是否取得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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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约束主体十分明确,就是项目中标人,履约保证金的主要作用是保证完全履行合同,保证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工期条款履行合同。为了控制中标人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折扣与水分问题,让中标人在合同执行前交纳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根据合同随时考核验收,发现问题限时整改,否则将会没收或部分扣除履约保证金,在具体操作中,误期赔偿费也可从应付货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笔者认为,建立履约保证金制度对促使中标人履约、防止中标人违约,督促中标人履行合同义务,对违约者进行惩戒等具有重要的作用。
“无权处分行为首先是财产处分权的欠缺”所述的内容,是我们的小编精心为大家准备的,还记得上篇中说了什么吗?这些或许都有些不全面的地方,我们会在以后的文章中为大家一一说明作者:www.cjtdb.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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