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履约保证金的收取主体和标准
日期:2020-04-17 / 来源:http://www.cjtdb.net/news/257.html
履约保证金的收取主体:
法律法规对履约保证金交付给谁没有明确规定。从表面上看,履约保证金与合同履行密切相关,似乎应该由采购人收取,但这是片面的。政府采购具有公共政策功能,政策功能的体现应是全方位、具体的,包括对履约保证金的管理,集中采购机构不能让履约保证金变成采购人手中可以任意处置中标人的武器。
其实采购人不恰当地使用履约保证金的情况时有所见,如以履约保证金作为要挟条件,迫使中标人增添或改变部分合同内容,以履约保证金抵合同预付款,合同执行完毕后履约保证金迟迟不退还或被占用。从这个角度上说,履约保证金应由集中采购机构收取,从而保持操作的连贯性、一致性,集中采购机构作为中间方,能站在公正立场上正确处理履约问题,同时也便于对采购人与供应商进行有效控制,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履约保证金的收取标准:
履约保证金收取标准应该遵循几个原则:
一、是履约保证金的金额要等合同预付款金额,以体现合同法规定的公平原则;
二、是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和投标保证金无关。按招投标法规定,投标保证金一般为招标控制价的2%且不得超过80万元;履约保证金一般为合同金额的5%-10%。一般而言,履约保证金金额会高于投标保证金。在确定了中标人且双方签署合同后,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可转为履约保证金,其不足数由中标人补足;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放弃投标或中标后放弃的,招标人可没收其全部投标保证金但不可没收其履约保证金。
三、是履约保证金数额的确定要与合同付款条件联系起来,履约保证金一般随进度款同步返还。
四、根据国务院《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8条规定,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10%。
作者:www.cjtdb.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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