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无权处分行为的欠缺_你知道保证合同能否单独存在吗
日期:2019-01-23 / 来源:http://www.cjtdb.net/news/1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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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财产处分权的欠缺,是指行为人在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情况下,而与第三人订立处分他人财产权利的合同。无处分权(无权处分)主要包括两种情形:其一是无所有权。以某物为合同标的却没有所有权,其权利暇疵是显而易见的,如将他人之物出卖,以他人之物出租等都构成无权处分行为。其二是处分权受到限制,这是在有所有权但所有权受限制的情况下实施的处分行为。如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对抵押物的处分等。处分财产的权利只能由享有处分权的人行使,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则构成对他人财产的侵害。即使是对共有财产享有共有权的共有人,也只能依法处分其应有份额,不能擅自处分其他财产。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清楚知道,在权利人未追认或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未取得处分权之前无权,无权处分行为的欠缺该处分合同效力属效力待定状态。合同的效力还是要取决于权利人追认或处分人是否取得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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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担保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亦无效,尤其是独立担保,即使担保人声明:担保合同效力不受主合同效力影响。按照现行的担保法理通说,以及全国人大法工委的意见,国内贸易中还未承认独立担保的有效性,担保合同应当依附于主合同而存在。 所以,如当事人约定,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仍然有效的约定,是无效的。
2、但是同时法律对“主合同无效时”的责任分配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担保法解释》 第8条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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