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两者不同之处有:

(一) 银行付款的条件不同

信用证确保交易按计划进行,而银行保函则在交易不按计划进行时减少损失。信用证是在满足特定条件时银行所承担的付款义务。一旦按照信用证上的条款如期完成并得到确认,银行将会支付资金。这确保只要服务执行,银行就可以支付款项。

银行的担保,就像信用额度一样,保证了给受益人一笔钱;与信用额度不同的是,只有当对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银行才支付款项给受益人。这可以用来保证当合同中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条款时买方或卖方免于遭受损失。

(二)适用范围不同

信用证一般只适用于货物买卖,而银行保函除适用货物买卖外,还适用借贷款,工程承包,招投标等大型项目上。

(三)需要的单据不同

信用证是需要履行方提供完整的信用证上规定的资料,银行方可付款,若单证不符,银行可拒付。而银行保函是需要索赔书或其他文件证明对方未能执行合同上的义务方可支付约定的金额给受益人。

(四)能否融资不同

信用证项下的受益人可以通过单据议付融资,而银行保函项下的单据不成为索汇的依据,受益人不能进行资金融通。

(五)与合同的关系不同

信用证和合同是两个独立的契约;而出具的有条件的银行保函,当一方提供了对方失约的声明或证明时,银行会对这一声明进行调查核对,当合同双方持有不同的意见时,银行就会被卷入此合同纠纷中。

二、两者的相同之处如下:

(一)定义和法律当事人基本相同。

银行保函和备用信用证,他们都是由银行应某项交易合同项下的当事人的请求或指示,向受益人出立的书面文件承诺对提交的在表面上符合其条款规定的书面索赔声明或其他单据予以付款。

两者的法律当事人基本相同,一般包括申请人,担保人或开证行,受益人。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是,申请人与担保人或开证行之间是契约关系,二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以开立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申请书和银行接受申请而形成;担保人或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也是契约关系,银行开出保函或备用信用证,受益人接受保函或备用信用证条款即形成契约关系。

(二) 使用目的相同。银行保函和备用信用证都是国际担保的重要形式。

(三) 性质相同。国际贸易实践中的银行保函大多都是见索即付保函,它吸收了信用证的特点,越来越向信用证靠近,使其两者在性质上日趋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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